一、采掘布署
第一條 正常生產煤礦只在一個水平生產。上、下組煤配采、多水平開拓上、下水平交替期間及薄煤層開采的煤礦,可允許兩個水平同時生產。
第二條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、瓦斯涌出異常區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,同一煤層內只能布置一個,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3個;其它礦井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,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4個。小型礦井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1個,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。
第三條 礦井生產水平、采區和采掘工作面接續正常,開采順序合理。按規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規采煤方法、工藝。
第四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、瓦斯涌出異常區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對拉方式生產。
第五條 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,一個通到回風巷道,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。
第六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、瓦斯涌出異常區的采煤工作面,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。
第七條采煤工作面堅持正規循環作業,工作面進度與支護、通風等工序相協調,各輔助環節及時跟進到位。 二、通風系統 第八條 礦井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。實現生產水平和采區分區通風;無擴散通風、老塘通風、不合理的串聯通風及角聯通風;無微風、無風作業現象。
第九條 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,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,由總工程師(技術負責人)進行審查,并按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批準。巷道貫通及瓦斯排放,有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落實。
第十條 礦井、采區通風能力滿足生產要求。每年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