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密閉MB-N11#的安全技術措施
為確保在拆除密閉施工過程中的安全,經礦領導研究決定,特制定以下安全技術措施,相關施工人員在拆除密閉施工過程中,必須嚴格按照該安全技術措施執行。
一、 拆除密閉原因:由于+350-28#南采煤工作面開始施工上山切眼,之后與+397-28#南巷延伸后貫通形成正規采煤工作面并作為+350-28#采面行人、回風等作用。
二、 組織措施:
成立礦級安全領導小組:
組長:洪水光 副組長:廖明紅
組員:廖明亮、蘇文杰、鐘子鋒、曾欽權
安全技術措施:
1、拆除密閉位置:+397水平 MB-N11#
2、密閉地點必須進行正常供風,在+397-28#南運巷開口處往后退10米處安設一臺YBT42-2 5.5KW局部通風機,對拆除的密閉內進行通風,密閉地點相應20米范圍內瓦斯最高濃度在1%以下、CO2在1.5%以下時方可進行作業,嚴禁瓦斯超限作業。
3、拆除密閉時必須嚴格遵守瓦斯排放制度
A:當礦井主扇風機、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后、必須馬上停止作業,所有人員撤出井口。
B:當主扇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后恢復礦井通風系統,必須遵守以下規定:
1)須制定全礦井排放瓦斯措施,經礦生產科、安監科、技術負責人和礦長批準后執行。
2)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%,否則,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。
3)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降到1%以下后,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全面檢查全風壓通風井巷、硐室等的通風、瓦斯情況。
4)當井下中央變(配)電所、各采區變(配)電點瓦斯濃度降到0.75%以下后,其他人員方可入井。
5)當礦井所有通風巷道的瓦斯排除工作均已結束,總回風流瓦斯濃度降到0.75%以下后,其他人員方可入井。
C: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,恢復通風以排除臨時停風掘進巷道內的積存瓦斯,或者利用局部通風